中北大学考勤管理制度(修订)

发布时间:[2019-11-29]发布者:[杜晓强]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保证我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2014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监察部第18号令,2012 年)等国家和山西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考勤管理制度。

第二条  考勤是教职工年度考核、业绩考核、岗位聘任、解聘、晋级、工资调整等的重要依据,并直接与教职工个人薪酬待遇挂钩。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事业编制内教职工。各单位可参照本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考勤管理制度。事业编制外聘用人员考勤管理另行制定。

 

第二章  劳动纪律

第四条  教职工应按照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到岗工作,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擅离工作岗位。教职工不得在工作时间或办公地点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对于迟到、早退、擅离职守者,所在单位领导应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对不改正者,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  专任教师岗位不实行坐班制,具体上班时间按下列应到校时间考勤:

1.课表规定的授课(含辅导、实验)时间;

2.学校或所在单位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时间

3.所在单位临时通知的会议、集体活动、临时安排的工作或其他公益劳动时间。其它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和辅导员实行坐班制,按法定工作日考勤。

第六条  教职工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到岗或不能来校上班的,应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未请假或未被准假而擅自离岗的,未到岗时间作旷工处理;未经批准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批准假期期满后的未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编造虚假理由请假的,一经查实未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  教职工需在工作时间因私事出国(境)的,出国(境)前须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否则出国期间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调动者,经教育仍不到新岗位工作的,自拒绝之日起按旷工处理;无正当理由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包括校内调动),超过的时间按旷工处理;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自离岗之日起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领导负责本单位的考勤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和上报工作。单位考勤人员每月月底对本单位本月考勤情况统计汇总,于次月3日前(遇节假日推迟至上班的第一天)将统计结果上报。考勤员在填写报送《考勤情况备案登记表》时,对各种不在岗人员的情况,要据实填报,并附加缺勤说明和原始证明复印件留人力资源管理处备案。

第十条  人力资;源管理处对各单位报送的考勤汇总表进行审核,对各类应扣发工资待遇的人员,进行核算、造册,通知财务处在次月执行扣发。因各单位误报造成学校损失,学校将从本单位负责考勤的领导和考勤员校内绩效中补扣。

第十一条  对于不能按时报送考勤的单位,学校将缓发该单位领导和考勤员当月的校内岗位基础绩效。

第十二条  学校对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管理处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的考勤情况进行不定期地抽查(包括每天考勤记录、月考勤统计表、请假和销假手续等),检查结果向全校通报。


第四章  教职工请销假制度

第十四条  教职工请假类别有事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等。休假的期限按相应的规定执行。各类假期间遇有公休日,国家法定假日或假期,都计算在假期内。

第十五条  教职工请假,必须根据请假类型,由本人填写《中北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附件1),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按审批权限审批同意并妥善安排好工作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凡未经批准休假的,自离岗之日起按旷工处理。如确因特殊情况,本人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委托他人代办。

第十六条  校级党政领导请假,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请假条交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存查。

第十七条  学校中层处级干部请假,按校党委组织部有关规定审批备案。超过7天的,请假条复印件需在人力资源管理处备案。

第十八条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或在准假期内提前回校上班的,应填写《中北大学教职工销假表》(附件2),并及时到批假单位办理销假手续。如需续假,则必须在假期规定内按请假程序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九条  病假的相关规定和审批权限

(一)教职工请病假3天及以上的,需提交急诊医院或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必须注明病名,建议休息天数)或住院证明。若无医院证明(或证明不符合要求的),按事假处理,既无医院证明又未事先请假的,按旷工处理。

教职工请假2个月以上的(精神病患者、重症患者除外),或已累计病休2个月继续请假的,还必须提交就诊记录、病历本等。

(二)教职工外出期间,因病不能按时返校上班,须将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和病休建议书寄回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领导批准方可生效。

(三)教职工请病假,7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备案;超过7天的,由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管理处审批,相关请假原始材料原件留人力资源管理处备案。超过15天的必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相关请假原始材料原件留人力资源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条  事假的相关规定和审批权限

(一)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办理私事或其他个人原因等合理事由请假并被批准同意的即为事假。请事假单次原则上不能超过14天,一年内累计不准超过60天。

(二)教职工请事假,7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备案;超过7天的,由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管理处审批,相关请假原始材料原件留人力资源管理处备案。

(三)因特殊情况请事假单次超过15天的必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相关请假原始材料原件留人力资源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婚假的相关规定和审批权限

(一)教职工领证结婚,给予婚假30天。

(二)教职工请婚假由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备案。

第二十二条  产育假的相关规定和审批权限

(一)女教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奖励延长产假 6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上班工作的,经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诊断需延长者,按请病假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三)教职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工作时间内每天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四)其他计划生育假按山西省计划生育有关文件的规定办理。

(五)女教职工请生育假,由所在单位领导批准报人力资源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探亲假的相关规定和审批权限

(一)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教职工探亲应安排在寒暑假,其他时段探亲视同请事假。

(二)教职工请探亲假由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丧假的相关规定和审批权限
     (一)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养父母及公婆、岳父母去世时可给予5天丧假。在外地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

(二)教职工请丧假由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习、进修、培训等相关规定和审批权限

(一)从事博士后研究或教职工离岗(脱产)参加国内外学习、进修、培训等,无论期限长短,均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或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二)公派外出进修(包括自费公派出国)和攻读学位的教职工,进修期满应按期返校,个别确需延长的,要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延长审批手续。未经批准逾期不返校工作者,停发一切薪酬待遇。逾期3个月不归者,视为自动离职,学校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关系,且保留学校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

(三)教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需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从离开岗位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一切薪酬待遇,保留公职一年。未办理审批手续或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第五章 各类假期薪酬待遇

第二十六条  学校薪酬待遇构成

我校的薪酬待遇结构分为财政统发的工资和校内绩效。财政统发的工资即为工资(下同),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即省财政统发的绩效工资,下同)、保留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校内绩效是指与个人校内业绩相关的收入,包括岗位基础绩效(下同)、业绩奖励绩效和突出业绩奖励绩效。

以后我校教职工收入结构如果发生调整,新项目也按照与校内业绩是否相关进行划分。

第二十七条  病假期间的薪酬待遇规定

(一)教职工病假期间的薪酬待遇按照下表所列情况执行。


时  间

 

类  别

病假两个月以内

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

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

工龄<10年

工龄≥10年

工龄<10年

10年工龄<20年

工龄≥20年

1.岗位工资

全额发放

90%

全额发放

70%

80%

90%

2.薪级工资

全额发放

90%

全额发放

70%

80%

90%

3.绩效工资

全额发放

90%

全额发放

70%

80%

90%

4.校内岗位基础绩效

全额发放

80%

90%

70%

80%

90%

(二)教职工获得由人事部和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和获得国家级、省级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省级劳模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三)精神病患者、癌症患者病假期间薪酬待遇发放上表1-3项(全额发放)。

(四)见习期、学徒期病假超过六个月,所有薪酬待遇停发,不计算工龄。

(五)教职工因工(公)负伤,必须有工伤鉴定证明,并按工伤有关规定执行。若因本人履行岗位职责有误或违规操作导致受伤,则治疗期间只发工资;因个人原因肇事(交通或打架斗殴等)受伤者,在休息期间扣发全部薪酬待遇,被伤人的工资、医疗费等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后由肇事者负责赔偿。

第二十八条  事假期间的薪酬待遇规定

(一)事假按工作日累计。

(二)当月累计超过12个工作日的,扣发当月校内岗位基础绩效的50%。

(三)当月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或全月请假的,扣发当月校内岗位基础绩效。

(四)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3个工作日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特殊情况经批准超过30天者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扣发全年的校内岗位基础绩效的20%。

第二十九条 婚假、产育假、探亲假、丧假和学习进修期间的薪酬待遇规定

(一)教职工婚假的交通费等一切费用自理,薪酬待遇不变。

(二)教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期内,薪酬待遇不变。

(三)教职工在探亲假期间薪酬待遇不变。假期满仍需继续休假者,分别按病、事假办理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四)教职工丧假的交通费等一切费用自理,薪酬待遇不变。(五)教职工在培训、学历进修期间的薪酬待遇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 旷工及处理规定

第三十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包括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停课者)。

(二)请假期已满,不办理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未归者。

(三)不服从组织分配工作,又没有特殊情况,不到工作岗位者。

(四)申请调动,未经批准并办妥手续而擅自离职者,或经批准但当年以内不办理调动手续者。

(五)在病假、事假期间,从事与假期身份不相符活动,或从事经济劳务活动。  

(六)其他经学校认定属于旷工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旷工半个工作日,扣发当月校内岗位基础绩效的50%,旷工1个工作日,停发其当月校内岗位基础绩效,旷工5个工作日,停发一切薪酬待遇。专任教师旷教认定与处理办法按照校教201819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旷工的教职工,各单位要进行严肃的教育,对性质严重和屡教不改的,要给予纪律处分,旷工天数达到下述时限之一者,除扣发薪酬待遇外,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一)旷工7至9个工作日者,行政警告;

(二)旷工10至12个工作日者,行政记过;

(三)旷工13至14个工作日者,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教职工一年内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限其3个月调出或辞职,否则学校将以解除聘用合同或开除等方式终止人事关系。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因违犯国家法令或治安保卫条例被拘留逮捕等未能出勤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调动期间考勤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调动期间考勤的规定

凡本人申请调离学校和学校已批准调离人员,在未办离校手续之前,一律由本单位考勤,本人必须遵守学校考勤制度,调离期限为一个月,超过一个月仍未办理手续,又不承担学校工作的,停发一切薪酬待遇。

第三十五条  不服从分配,拒不接受工作任务者,停发校内绩效。

第三十六条  单位上交到人力资源管理处的人员,从上交人力资源管理处下月起停发校内绩效。停发工资者,从停发工资当月起,停发校内绩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实施中有关条款如遇国家、山西省政策调整,按国家、山西省政策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北大学考勤管理制度》(校人200833)号同时废止。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1.《中北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2.《中北大学教职工销假表》

   3.《考勤情况备案登记表》

 

 

 

中北大学校办

2018年1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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