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教法函[2010]33号
厅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厅行政效能建设,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我厅相关处室研究制定了加强行政效能有关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目录:
1、山西省教育厅首办负责及一次性告知制度
2、山西省教育厅政务限时办结及超时默认制度
3、山西省教育厅服务承诺制度
4、山西省教育厅行政许可(审批)制度
5、山西省教育厅重大投资项目跟踪服务制度(试行)
6、山西省教育厅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制
7、山西省教育厅岗位责任制
8、山西省教育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9、山西省教育厅部门首长问责制
山西省教育厅首办负责及一次性告知制度
行政机关政务大厅或服务窗口首位在岗位的工作人员对前来咨询、办理事项的人员,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审查提交的有关材料。
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并能够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对当场不能办结的,应告知办结时间;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审阅,一次性告知应补足的材料。
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告知承办部门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对属于本部门但不属于本机构职责的事项,要告知具体承办机构的名称和位置,必要时电话联系或亲自引领其前往,为当事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当事人可以随时查询办理事项的进展情况。
山西省教育厅政务限时办结及超时默认制度
所有面向社会办理的事项,相关处室必须在法定期限或者法定期限以内本机关所承诺的期限内办结。
对特别紧急的事项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加班加点提前完成,并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领导交办、批办事项,有明确规定时限的,按规定时限办理,没有明确时限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结果应在规定时限内向交办、批办领导报告,重要事项应及时报告办理的进展情况。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举报、申诉事项有明确时限的,要在规定期限内尽快办结;没有明确期限的,要在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具备条件的行政管理事项实行超时默认制,有关处室机关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决定,凡超过规定期限未做出决定的,一律视为同意。
山西省教育厅服务承诺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提高行政效率,推进政务公开,促进廉洁从政,接受群众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教育厅实际,特修订本制度。
第一条 服务承诺制是指根据省教育厅各处室的职能要求,将政务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地、诚恳地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教育厅全体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服务承诺的具体内容:
(一)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到仪表整洁、服务热情、用语文明、解答耐心,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首问(首办)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超时默认制等制度,简化手续,方便群众办事。
(三)将有关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所需资料、办理时限等通过公告、网站、电子显示屏、便民手册等形式进行公示,确保群众的知情权。
(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五)各类事项按规定时限办理。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做到急事急办,随到随办。情况特殊、比较复杂或超过承诺期限的事项,要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告知服务对象。
第四条 服务承诺制度的监督管理:
(一)严格落实责任制,各处室领导按其职责负责监督服务承诺制度的落实。
(二)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增强服务意识。
(三)虚心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违诺事件。
(四)投诉受理电话:3046324;投诉受理部门:驻厅纪检监察室
第五条 工作人员违反服务承诺规定,经查实属有效投诉的,按《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山西省教育厅行政许可(审批)制度
第一条 教育厅设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统一受理我厅负责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教育行政审批事项送入窗口后,申请人只需在规定的时限到窗口领取审批结果,其他中间环节,由厅机关内部协调处理。除特殊情况经厅领导批准允许外,申请人不直接与负责审批事项的职能处室(单位)接触。
第二条 教育厅实行行政审批公示制度。通过教育厅政务电子显示屏、省教育厅网站和教育厅政报,向社会和群众公布。 公示的主要内容是: 1、审批项目的名称:属于教育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 2、审批依据: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 3、审批条件:批准审批必须具备的要素; 4、审批程序:办理审批申请的过程、手续等; 5、审批时限:办理审批申请的法定期限; 6、审批责任:承担审批责任的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7、收费标准:审批项目涉及的收费标准; 8、行政审批单位办理情况; 9、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三条 省教育厅行政审批实行厅长负责制,有关分管厅领导和职能处室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分级、分别承担行政审批的相应责任。
成立以厅长为组长,厅领导和厅办公室、法规处、人事处、监察室等处室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教育厅行政审批责任制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组织领导本厅行政审批责任制的贯彻实施,加强对教育行政审批的检查及监督,及时总结实施行政审批责任制的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保证行政审批责任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实施行政审批责任制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教育厅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职能处室依据职责配合“窗口”做好行政审批工作。要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并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处理意见。职能处室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并设行政审批联络人一名。
第五条 教育厅实行行政审批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行政审批错案责任追究的范围是: 1、属于教育行政审批责任事项的申请,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 2、行政审批责任人未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3、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办理完结; 4、所作出的处理意见认定事实不清,没有或缺少法定依据,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依法撤销原行政审批决定; 5、因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审批错误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教育厅实行行政审批监督制度。省教育厅纪检监察室为监督主体,负责对教育行政审批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确保审批行为公开、公正、精简、统一、效能。举报电话为3046847、3046324。
监督的范围是: 1、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受理审批事项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2、相关职能处室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处理意见;3、处理意见是否合理,是否具备法定的依据; 4、行政审批责任人是否有《教育行政审批过错制度》中关于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和情形的行为; 5、审批过错追究的情况; 6、其他有关行政审批的情况。
第七条 在审批活动中,审批人员故意或过失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 1、承办人违法审批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审核人、批准人更改或授意更改事实、依据、处理结果和承办人意见造成违法审批的,由审核人、批准人承担责任; 3、审核人、批准人应该发现而未发现承办人的违法审批行为,造成审批错误的,由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4、对应当提请厅务会集体研究决定或应当举行听证的重大审批事项而未提请研究或举行听证,造成违法审批和严重后果的,由承办人或有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5、厅务会集体研究决定造成违法执法的,由厅机关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八条 追究行政审批过错责任,区别不同情形,分别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暂停审批活动、调离行政审批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责令违法执法的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费用或其他处理形式。
对错案责任人,应根据错案的性质、原因、后果及本人平时表现,由教育厅按奖惩权限给予相应处理。
受到错案追究的人员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提出申诉的请求。
山西省教育厅重大投资项目跟踪服务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优化政务环境,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有关文件精神,创优发展环境,提高我厅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推动教育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投资项目跟踪服务是我厅依法行政、优化服务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政府公共管理与服务的综合体现。通过对投资项目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尽力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重大投资项目早开工、早建成、早见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属于或涉及我厅行政审批职责和业务范围的,规模较大,对教育事业发展和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具体包括:国家投资教育类专项工程,教育类省重点工程,教育厅管理的单体建设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
第四条 跟踪服务程序。职能处室在办理正常业务的同时,对于符合规定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跟踪服务。职能处室确定专门人员对重大投资项目逐项进行全过程跟踪服务,积极协助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建设法规和管理制度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在省教育厅业务范围内跟踪服务程序完成后,要进一步协调相关部门,尽力帮助项目单位推进项目建设
山西省教育厅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一条 为了提升行政管理水平,提高行政效率,确保各项重大决策和中长期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机关作风优化政务环境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决定》(晋政发〔20O6〕18号)文件要求,结合教育厅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制是教育厅推行绩效管理和考核,对各部门行政效率和行政成本进行量化,对其进行绩效评估的基本制度。
第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主要厅领导任组长的部门目标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条 建立科学、严谨、专业的规划体系,结合省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和目标,同时参考国民经济宏观指标,确定年度工作任务和长远工作目标。
第五条 将工作任务和目标逐项细化分解到相应职能处室。同时,针对性地制订具体措施,确保目标、任务完成。
第六条 建立督查制度,把分解下达的任务以正式文件下发,并由相应职能处室跟踪问效,掌握实时进展情况,加强督导。
第七条 建立激励机制,对目标、任务完成好的部门进行通报表扬,总结经验,予以推广;对于完成差的,进行批评,限期改进。
山西省教育厅岗位责任制
为切实提高机关行政效能,增强执行力,努力把教育厅建设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部门,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依据省教育厅的厅机关职能和内设机构职责,确定处室各岗位工作任务和责任,明确分工,实现厅机关各项职能科学配置,工作高效运行,提高行政管理质量与服务水平。
第二条 坚持因事设岗、岗责相称、科学高效、优化服务、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确保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接受监督。
第三条 厅机关各处室要建立主体明确、层次清晰、具体量化的岗位责任制,将本处室职责和工作任务等分解到各个岗位,对各个岗位的总体职责和承办工作的内容、数量、质量、程序、标准和时限、权限、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四条 编制岗位说明书,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标准。将每个公务员履行的职责具体化,做到职责分明、任务清楚、要求明确、便于考核。
第五条 对面向社会经常性履行职责的岗位实行“A、B角零缺位制”,并明确AB岗,当A岗责任人因出差、开会、培训、请假等原因离岗,其职责由B岗责任人代替。B岗责任人按照业务相近、职责相似的原则,在A岗责任人所在处室中确定,履行A岗的相关职责。
山西省教育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教育厅机关及其教育厅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行政执法机制,实现教育行政执法行为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保障我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办发[2005]76号)精神,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职能处室及有关单位的执法依据进行分类编排,列明目录。
第三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要结合其任职岗位的具体职权进行上岗培训,经考试合格具备执法资格的,发放行政执法证件。
第四条 行政执法的主要工作任务
1、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全面履行管理全省教育事业的法定职责,全面推进全省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2、组织推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行政执法责任目标在教育厅机关及教育系统的贯彻实施。
3、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组织开展涉及全厅的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调查研究,部署全省教育行政执法工作。
4、严格依法开展教育行政管理和执法活动,依法查处有关教育违法行为,对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教育违法案件和恶性行政执法事故进行查处。
5、指导机关执法活动,研究解决基层执法中的共性和突出问题;对教育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向上级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学校的依法治校工作。
6、组织开展全省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教育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厅长负责制,有关领导和职能处室主要负责人及行政执法人员分级、分别承担行政执法的相应责任。成立以厅长为组长,分管副厅长为副组长,各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教育厅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组,主要职责是:制定全省教育行政执法工作规划;组织领导本厅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全省教育系统的行政执法检查及监督,及时总结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经验;研究解决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中存在的问题;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 为更好地落实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结合教育部门的实际,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实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和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省教育厅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接受省人大、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山西省教育厅部门首长问责制
为了强化行政责任制,促进部门行政负责人恪尽职守,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依照行政机关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工作规则,坚持实事求是、追究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制定以下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首长问责制,是指省教育厅对现任处室主要负责人(以下统称“行政问责对象”)在所管辖的处室和工作范围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或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省教育厅以至全省教育系统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二条 行政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不认真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决策和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有关会议议定或决定事项,影响政令畅通和省教育厅整体形象及工作的;
(二)不认真履行职责,管理措施不到位,导致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全省教育系统整体工作的;
(三)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间组织查证和处理,对上隐瞒问题,对下包庇、袒护、纵容,或指使、暗示下属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不按照集体研究决定办事,或者不采纳下级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
第三条 行政问责对象所管处室或所管工作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行政问责对象相关的行政责任:
(一)因违反廉政、计划生育规定或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未按有关规定、程序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全省教育系统带来不良影响或造成损失的;
(三)在实施行政复议过程中,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或徇私舞弊的;
(四)不受理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对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不予追究的。
第四条 对行政问责对象的问责,由厅务会或厅长根据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的要求,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工作考核评估结果以及实际工作情况提出,并责成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事实依据,由省教育厅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有以下七种: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通报批评;
(四)诫勉;
(五)责令辞职;
(六)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七)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采用或者合并采用。
第六条 行政问责对象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自受到追究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驻厅纪检监察室申请复核,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诉。在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行政问责追究决定的执行;复核中发现追究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并作出书面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