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共中北大学委员会人事酝酿小组会议规则(试行)》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04]发布者:[杜晓强]浏览次数:

 

各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机关各部门:

    《中共中北大学委员会人事酝酿小组会议规则(试行)》经2017年3月29日党委常委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中北大学委员会

                            2017年3月31日

 

中共中北大学委员会人事酝酿小组会议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规范中北大学委员会人事酝酿小组会议工作制度,根据《山西省各级党委(党组)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办法》《山西省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事酝酿小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校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固定参加,其他参会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

第三条  人事酝酿小组会议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不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第四条  人事酝酿小组会议主要讨论下列事项

(一)酝酿需要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干部推荐、提名、任免事项;

(二)酝酿研究校内组织机构设置的有关事项;

(三)听取对重大敏感案件处理意见的汇报;

(四)其他需要会议讨论研究的事项。

第五条  人事酝酿小组会议的议题一般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常委会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六条  人事酝酿小组会议的记录工作,根据议题确定。涉及干部人事议题的由组织部部长负责记录存档备查;涉及案件查办工作议题的由纪委副书记负责记录存档备查;其他议题由党委办公室主任负责做好记录存档工作。人事酝酿小组会议一般不制发会议纪要,确需制发的,由负责记录的同志起草,报书记审签。

第七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内容、讨论情况和会议记录要严格保密,对违反保密纪律的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会议讨论的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时,应当回避。

第九条  本规则由中共中北大学委员会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中北大学党办                            2017年3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