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机关各部门:
《中北大学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试行)》经2017年3月19日党委常委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北大学委员会
2017年3月31日
中北大学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中国共产党对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领导的根本制度,是高等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重要保证,必须毫不动摇、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
第二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学校的领导,进一步理顺党政关系,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确保学校领导班子高效、有序运行,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山西省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依照《中北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任期目标、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重大基本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及目标责任、年度经费预算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加强中层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规范的干部管理机制。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的宣传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宣传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和学院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六)加强对精神文明建设和大学文化建设的领导。大力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的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维护稳定工作的领导,确保学校安全稳定。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为核心的维护学校稳定的工作体系,及时妥善处理涉及师生员工利益的重要问题、热点问题,消除各类不安定因素,维护校园教学、科研、生活秩序。
(八)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学校二级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构建风清气正、团结和谐、开拓创新、锐意进取的党委领导班子。
(九)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他们按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坚持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学的思想,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促进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十一)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充分发挥其在学校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十二)讨论决定校长应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和相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六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行政和校长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指示。
(二)主持制订学校领导班子任期目标以及党建工作、干部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中的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主持拟定订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督促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
(四)落实与校长会前沟通、随时沟通、重大事项讨论决定前酝酿沟通等制度。
(五)负责抓好校级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定期与班子成员谈心谈话,组织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主持召开领导班子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六)指导督促检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贯彻落实。
(七)认真履行好抓基层党组织建设职责。
(八)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九)向党委报告党委决议执行情况,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全委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党委工作。
(十)履行党章和党的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好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
第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并落实学校行政班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筹措办学经费,依法管理、使用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国防科技建设,把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指导服务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副校长按照分工,协助校长做好各项工作,对校长负责。
第九条 校长应提交常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一)学校章程。
(二)学校的办学方针、办学指导思想、中长期发展规划、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年度重点工作。
(三)学校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重大改革方案。
(四)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方案。
(五)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六)学校财务预算与决算、预算外大额度资金(100万元以上)的使用、学校重大基建或维修项目立项、产业发展计划及政策。
(七)教职工绩效考核分配方案以及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重大国际国内合作协议。
(九)涉及学校安全稳定的重大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需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四章 党委议事决策制度
第十条 学校应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委员中除校级领导干部外,还应有学院、党政工作部门负责人及师生员工代表。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学校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是党员的,一般应进入常委会。
第十一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一)全委会的议事决策范围
1.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2.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3.审定常委会提交由全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全委会的议事规则
1.全委会由常委会召集,党委书记主持,一般每学期召开1次,如有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如因工作需要,可召开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常委会决定。
2.全委会议题由常委会确定。
3.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列席人员由常委会确定。
4.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会议决定多个问题时,应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特点,分别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5.全委会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均应如实记录,并以文件、会议纪要或其他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确保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 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党委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主持党委经常工作。
(一)常委会的议事决策范围:
1.对学校党的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2.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4.研究需要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它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二)常委会议事规则
1.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每月召开1-2次,如遇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如因工作需要,可以召开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2.常委会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无重大情况不临时动议或增减议题。
3.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书记和校长一般应同时参加会议,不是党员的校长要列席会议。会议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不是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4.常委会会议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每位常委都应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党委书记一般最后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问题时,应逐项讨论、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特点,相应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充分尊重并认真考虑。如对重大事项意见不一、分歧明显,或双方人数接近,除情况紧急时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进一步沟通后,提交下次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5.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校领导和党委常委负责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要明确承办单位和责任人,确保事项真正落实。
6.常委会会议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均应如实记录,以文件、会议纪要或其他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确保落实到位。
7。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分管领导与党委书记交换意见后,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五章 校长办公会议事决策制度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研究和决策重要行政事项,组织实施校党委有关决议的会议。
(一)校长办公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
1.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
2.研究决定并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3.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4.其他需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行政事务。
(二)校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规则
1.会议由校长(或由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1-2周召开一次,需要时可随时召开。
2.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会议列席人员由校长确定。
3.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4.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相关部门作简要汇报,分管领导做必要补充,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所研究的议题,分管领导必须到会,特殊情况未能参会时,会前须有明确意见。
5.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重要事项时,如意见分歧较大,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必要时可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
6.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均应如实记录,以文件、会议纪要或其他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确保落实到位。
7.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校长办公会议的,分管领导可向校长请示后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报告。
第六章 完善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四条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一)强化领导班子分工负责。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党委书记是学校党委的第一责任人,全面主持党委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对党委负责。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行政工作并对党委负责;副校长协助校长管理学校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的工作,对校长负责。党委书记、校长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基建维修、物资采购等具体工作,形成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科学运行的权力制衡机制。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敢于担当,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二)实行党委书记和校长定期沟通制度。党委书记和校长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党委书记和校长一般一周沟通一次,及时交流工作情况,重大事项及时沟通。党委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三)加强领导班子协调配合。党委书记和校长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班子成员的工作。党委书记要成为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表率,胸怀全局,作风民主,多谋善断,知人善任,做好团结协调工作。校长要自觉维护党委权威,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充分尊重副校长意见,支持副校长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增强全局观念,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注意协调配合。党政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之间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校领导班子务虚会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可根据工作需要及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务虚会召开次数,务虚会议题由党委书记、校长共同商定。
(四)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和协调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法定程序。讨论决策重大问题,应在前期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征求分管校领导的意见,并召开人事酝酿小组会议,进行充分酝酿。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的正职干部任免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五)对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事项如需变更、调整的,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如提出复议,必须有两名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动议,并在会前征得半数以上应出席会议成员的同意,方可复议。复议一般仍由作出决定的相同会议进行。
第十五条 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坚持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提高组织生活质量。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心,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气氛。
第十六条 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合理确定学术组织人员构成,制定学术组织章程,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独立行使学术权力,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正确处理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之间的关系,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十七条 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推行学校党员代表大会任期制和提案制,健全学校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等制度。
第七章 实施保障
第十八条 加强实施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主体建设。
(一)党委书记和校长要有马列主义理论素养,努力成为社会主义的政治家、教育家。善于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理论等重大战略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工作。具有统揽驾驭全局的能力,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团结同志、以身作则,依法各司其职,共同管理好学校。
(二)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办学治校能力。学校领导班子成员都要树立党性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和群众观念,增强集体领导意识、分工负责意识和主动配合意识,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乐于奉献,廉洁自律,互相支持,形成合力。
(三)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职尽责,正确处理领导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确保至少以三分之二的精力和时间从事领导和管理工作。党委书记和校长一般不担任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确需担任的,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九条 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夯实实施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组织基础。
(一)建立健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二)完善教职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设置形式,创新活动方式。
(三)加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创新党员教育管理的方式方法,努力提升党员发挥作用的能力和水平。
(四)大力创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条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夯实实施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思想基础。
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引导师生员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深入开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教育,进一步深化师生员工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理解和认同,增强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应加强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对本细则实施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一)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向党委汇报一次或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报告个人执行本细则的情况。
(二)纪委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细则的情况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向党委报告。
(三)党委定期召开中层干部、党外人士、教职工代表等座谈会,听取对执行本细则情况的反映。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的执行情况是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违反本细则的,应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中共中北大学委员会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中北大学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试行)》(党发〔2009〕9号)即废止。
中北大学党办 2017年3月31日印发